8.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加大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坚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相结合,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畅通规范性文件异议申请渠道,认真听取其他机关、公民、法人和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健全并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制度。
9.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坚持“立、改、废”并重,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不协调以及过时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废止。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推进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每隔2年对规范性文件清理一次,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四、坚持完善科学民主决策
10.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贯彻《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政府令第32号),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决策必经程序,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在重大决策前,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咨询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要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决策事项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会前送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通过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和决策。重大决策会议,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11.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影响、安全条件、经济效益、法律效果等方面的决策风险评估。要建立和完善风险评估机制,根据风险评估结论,需要决策的要把握好出台时机,提前制定应对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把风险防范责任落实在决策之前。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12.加强对重大决策的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注重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停止执行。对违反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决策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