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全面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2011〕11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
《桂林市全面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Ο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桂林市全面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决定》(桂发〔2010〕4号)(以下简称《决定》),全面推进桂林市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2010〕2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是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决策,也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实施保护漓江、建设生态山水名城的重要战略。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着力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各项工作,将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目标要求和工作任务落实到城乡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人口发展等各个方面,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继续把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健全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协调联动的领导机制。为统筹协调全市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工作,市本级实行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县区要尽快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完善工作推进机制,保障各项工作有效推进。
三、明确职责分工
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是一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系统工程,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总体实施方案》确定的16个主要任务,100项重点工作,结合我市开展生态市创建工作5年来的实践和成绩,依据全市各有关部门职能,本方案明确了各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任务分解和具体分工见附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及任务分工,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明确目标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持自治区领先。各牵头单位要对牵头负责的工作负总责,主动协调和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相关配合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形成整体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有效推进。各县区也要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单位。
四、制定具体实施规划和方案
为全面贯彻《决定》精神,落实《桂林生态市建设规划》,按照2017年完成80%生态乡镇的命名,2018年完成80%生态县命名,2020年完成生态市命名的要求,各县要抓紧实施生态县建设规划,各城区要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市直各牵头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按年度提出重点工程项目,落实项目实施责任主体,明确工作措施和要求。对近期能够实现的目标,要列出工作实施节点和具体时间表;对需要长期推进的工作,要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完成时限。制订的规划和实施方案要与“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有机结合,把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目标任务、重点工程和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