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市房产局负责督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要求配备必要的网络及计算机设备、参加联网直报培训、提供企业有关信息等;督促企业做好统计基础工作,并按时、按质、客观真实的上报相关报表数据。
8.市编办、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教育局、交通运输局、旅游局、环保局、文化局、科技局、安监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以及其他具有审批权的部门、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整理、提供市辖区范围内(含中直、区直单位)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基本信息资料;并督促县区本系统的部门配合本级统计“四大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及时做好单位名录的提供。
9.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本县区推进“四大工程”工作,做好“四大工程”的宣传动员、经费预算及拨付、人员选调及培训等工作,及时解决推进“四大工程”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按时、按质、按量全面完成“四大工程”工作任务。
10.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设置统计台帐,健全统计原始凭证,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统计联网直报所必须的网络与计算机设备,并设立综合统计岗位,配备能掌握本单位全面统计数据的综合统计人员,指定专人负责协调落实本单位的所有统计数据上报,共同推进统计“四大工程”建设。
(三)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四大工程”建设的基本思路和主要任务,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做到统筹规划、科学可行。市统计局要抓紧会同各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统计“四大工程”建设总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的职责任务、方法步骤、时间要求和试点工作。
(四)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各级统计部门要把数据质量控制贯穿于统计“四大工程”建设工作的全过程,建立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明确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领导、责任人及其职责分工,事前要科学论证,事中要加强检查和指导,事后要科学评估和及时改进。各级统计部门应做好调查单位的统计业务培训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督促调查单位建立和完善统计台帐及相关记录,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五)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市、县(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把统计“四大工程”建设列入市、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年度绩效考评内容,督促抓好“四大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工作措施得力,任务完成好,成绩显著的县、区和部门,给予表彰;对工作思路不清、措施不力、未能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相应扣减绩效考评分值。要加强舆论宣传,强化舆论引导,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对统计“四大工程”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支持配合统计“四大工程”建设。加强统计“四大工程”建设的监管,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把“四大工程”建设成为廉政工程、阳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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