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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市政〔2011〕12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1〕31号)精神,切实提高我市防震减灾综合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和自治区两级《意见》精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1〕31号)是对新时期防震减灾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指导意见,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防震减灾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学习好、贯彻好文件精神,是全市各级部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学习《意见》精神,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主要内容和各项要求,努力开创全市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提高城乡建筑物抗震能力

  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稳步提高我市各类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能力,直接关系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直接关系到我市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必须从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坚持预防为主、安全建设的原则,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一)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监管

  国土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必须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抗震设防要求,充分考虑潜在地震风险,严禁在地震断裂带和潜在地震次生灾害地段规划新建城镇新区、学校、医院和重要基础设施。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地震行政许可制度,按照《桂林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确保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要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制度,切实把抗震设防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选址、工程设计、施工审批、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之一。地震、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计、施工等关键环节的审批把关,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协调配合,督促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落实。
  (二)大力加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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