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租赁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总数1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是否因有故意拖欠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行为被群体投诉并受到处罚情况的证明;
(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是否造成食品安全严重事故的证明;
(十)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2.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3.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5.科技成果、专利证书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或工商部门受理商标注册的有关手续复印件;
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 审核程序:
(一)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企业的申请后,负责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由市农业、发改、科技、工信、国资、财政、监察、商务、税务、审计、林业、粮食、水产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供销社、农行、农发行等单位组成的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
(三)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南宁市农业信息网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市人民政府向获得认定的企业颁发“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牌匾、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市内外已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自治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在我市范围内全资投资并已正常投产的农业企业,可直接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总部企业(投资者)的国家级或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证书和《申报南宁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表》,申请确认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