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拟执业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六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其多点执业。
(三)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四)不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六)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七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向核发《医师执业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厦门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人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四)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其它医疗机构执业的证明;
(五)申请增加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有效复印件及医疗机构核定的诊疗科目复印件;
(六)申请人与申请增加为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
第八条 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取消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医师变更已注册的第一执业地点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的,应当按照《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重新申请多点执业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