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卫医〔2011〕541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市管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统筹优质医疗资源,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决定在全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95号),经研究制定了《厦门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卫生局医政处。
厦门市卫生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厦门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及《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9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3个以内(含3个)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符合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增加1至2个执业地点,分别作为第二和第三执业地点,其原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第三条 本办法实行医师多点执业的第一执业地点必须是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疗机构,鼓励医师在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注册第二、第三执业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