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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12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其中符合条件申请优先派入公办小学的学生应按下列要求提供材料:

  ①原籍身份证明。

  ②学生本人及父(母)亲在辖区内的暂住证(附页中应有携带子女的相关记录)。申请在岛内入学的,提供的暂住证应表明家长已在岛内实际居住两年(含两年)以上;申请在岛外入学的,提供的暂住证应表明家长已在岛外实际居住一年(含一年)以上。

  ③学生父(母)亲在厦从业证明。申请在岛内入学的,须提供能证明其父(母)在厦务工两年(含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申请在岛外入学,须提供能证明其父(母)在厦务工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④学生父(母)按照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证明。申请在岛内入学的,须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其父(母)近两个年度《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申请在岛外入学的,须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其父(母)近一个年度《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⑤符合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提供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状况证明等材料。

  (3)8月24日前,各区完成电脑派位,并公示电脑派位结果。电脑派位时,先对符合优先统筹派位进入公办小学条件的招生对象进行派位,如有余额再对其他符合报名条件的招生对象进行派位。

  (4)对未能录取到公办学校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各区教育局应及时引导到就近的民办学校就读,同时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管,规范招生行为。

  五、民办小学的招生

  (一)各区教育局要在年检的基础上,根据民办小学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合理核定各民办小学的招生计划,于8月5日前向社会公布。

  (二)民办小学招生时应对学生的报名资格进行严格审核,按照《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民办学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教财〔2011〕17号)要求,对符合免费接受义务教育条件的,不得再收取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

  (三)民办小学应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自觉规范招生行为,不得搞不实宣传;要严格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控制班生额,不得超计划招生;要严格按收费许可项目和标准收费,认真执行义务教育免费的相关政策;要扎实做好学籍管理工作,招生工作应在8月31日前完成,并于9月5日前将招生情况和学生报到情况报区教育局备案。招生后只有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内仍有余额的情况下,方可按学籍管理规定接收转学插班生。民办小学违规招生将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减少下一年度招生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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