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其他证明材料
属于政策性照顾类别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材料(原件)。
5.因政府拆迁建设造成的户口与住所分离的招生对象,经确认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可在政府安排的住所所在片区学校就学。
(二)非本市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
1.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小学一年级统一实行电脑派位招生。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参加公办小学招生电脑派位的条件为:学生父(母)亲在厦暂住并合法务工一年(截至2012年8月16日,下同)以上,目前仍在厦务工;学生本人及父(母)亲已在厦办理暂住手续。
2.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的通知》(厦府办〔2010〕292号)精神,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优先统筹派位进入公办小学,到民办小学就读免除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具体条件为:
(1)学生本人及其父(母)须在厦暂住。申请在岛内入学的学生父(母)须在岛内实际居住2年以上,申请在岛外入学的学生父(母)须在岛外实际居住1年以上。
(2)学生父(母)须在厦务工。申请在岛内入学的学生父(母)须在厦务工两年(含两年)以上;申请在岛外入学的学生父(母)须在厦务工一年(含一年)以上。
(3)学生父(母)须按照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申请在岛内入学的学生父(母)近两个年度须在厦门缴交社会保险费;申请在岛外入学的学生父(母)近一个年度须在厦门缴交社会保险费。
(4)符合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
3.公办小学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程序:
(1)8月16日前,各区公布接收学校、招生名额及报名地点。
(2)8月17日至18日,进城务工人员到各区指定的报名点登记报名,提交报名材料,接受资格审核。
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
①原籍身份证明。
②学生本人及父(母)亲在辖区内的暂住证。暂住证应表明家长已实际居住一年(含一年)以上,附页中应有携带子女的相关记录。
③学生父(母)亲在厦从业证明。需提供能证明其父(母) 在厦务工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目前仍在厦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