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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十二)在环境保护领域引入市场化机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的政策措施。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根据国家部署,研究提出我区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碳排放交易试点的指导意见。

  九、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三)持续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继续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各级人民政府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做节能减排的表率。

  (四十四)加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力度。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跟踪报道各地各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营造节能减排良好社会氛围。

  十、强化节能减排工作组织领导

  (四十五)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在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组织制订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地方标准,贯彻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提高准入门槛。组织制订和发布执行《广西主要工业行业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地方标准。执行国家颁布的第四、第五阶段车用燃油标准和满足氮氧化物控制目标要求的排放标准。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各级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提高执法能力。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完善统计核算和监测方法。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继续做好全区和各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建立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减排监管体系,强化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四十六)全面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调整各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节能减排工作总体部署和监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自治区工信委负责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节能工作;自治区环保厅为主承担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自治区统计局负责加强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承担相关领域节能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自治区节能减排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各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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