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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强化节能减排责任监督

  (三十三)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目标和工作责任考核制度。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区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市。各市要将自治区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进一步落实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节能减排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各市要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工作进度跟踪相结合。各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自治区有关部门每年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各市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完善节能减排行政过错问责办法,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十四)加快制定实施节能减排地方性法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推动出台我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办法等地方配套法规,研究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推进节约能源、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生活垃圾处理等领域法制建设。

  (三十五)加强节能评估审查。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加强节能评估和审查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三十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切实落实规划环评,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市、县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不得通过环保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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