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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十一)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减少矿产开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建设绿色矿山。推动火电、冶炼、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实施煤矸石、粉煤灰、尾矿、赤泥、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努力实现废弃物就地转化,减少转移。重点建设河池市有色金属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百色市、合山市石煤、煤矸石、煤泥综合利用发电示范工程,中铝广西分公司220万吨赤泥回收铁示范工程等。到2015年,全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分别达到80%。

  (二十二)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加快梧州“城市矿产”国家示范基地建设,培育旧家电定点拆解企业,有序发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行业,推进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支持玉柴集团、柳工集团等企业开展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和大型轮胎再制造,完善再制造旧件回收体系,建立再制造激励机制,推动再制造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畅通废旧资源循环回收渠道。

  (二十三)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逐步完善“村收集、镇(乡)转运、市(县)处理”的垃圾收运处理体系。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支持在水泥、肥料等行业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加快建设国家在南宁市开展的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工程。

  (二十四)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制定实施全区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建立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加强清洁生产推行的组织领导。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排放标准或超过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定期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在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

  (二十五)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加快工业重点企业节水改造及矿井水利用项目建设,加强中水回用,循环利用冷却水,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水平。加强农业节水,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水的利用效率。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推广应用节水器具,推进再生水、矿井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创建节水型示范城市。到201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100立方米以内,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4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再生利用率5%以上。

  六、完善落实节能减排政策措施

  (二十六)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按照国家部署要求,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根据我区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增长过快的实际情况,研究采取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的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落实污水处理费政策措施,逐步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研究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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