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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主要目标。根据国家分解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到2015年,全区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 0.8807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0361吨标准煤下降15%;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74.6万吨,比2010年的80.7万吨下降7.6%;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52.7万吨,比2010年的57.2万吨下降7.9%;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41.1万吨,比2010年的45.1万吨下降8.8%;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7.71万吨,比2010年的8.45万吨下降8.7%。

  三、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五)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要求,继续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上项目,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各地在承接产业转移时必须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

  (六)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标准,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方案,并按年度分解任务抓好落实。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市、县,严格控制国家和自治区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市、县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推动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八)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我区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二五”规划,加快建设南方民族药和国家基本药物重大疾病原料药、有色金属新材料和生物基新材料、清洁能源示范、节能环保和循环经济示范、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区域性新能源汽车产业、区域性特色生物农业、世界级工程机械装备制造、区域性海洋产业、中国-东盟保健养生等十大产业基地。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全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8%以上。

  (九)加快发展服务业。实施我区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突出发展金融、物流、会展、咨询、研发、信息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商贸、旅游、文化、培训、医疗、养老、家政等生活性服务业。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39%左右。

  (十)大力调整能源结构。推进能源多元清洁发展,转变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深度开发水电,优化发展火电,努力发展核电,积极发展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潮汐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加大能源合作力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20%。

  四、加强节能减排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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