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1〕1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是《土地管理法》赋予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分工,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做好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属地管辖”原则,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矛盾激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人民政府处理时,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实际出发,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权属争议双方的生产、生活以及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进行,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应依据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当时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三、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