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级应急预案涉及的领域,组织本地区各方面专家,建立本级应急救援专家队伍。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综合管理等分类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重大突发事件救援中的决策咨询作用,以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和处置各类灾害灾难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应急救援专家队伍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专家参与各类应急演练,提高专家与应急救援队伍的配合能力;组织专家全程参与重大突发事件预防、应对、处置和后期评估工作,不断提高政府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七、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领导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应急救援工作列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好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积极推进综合与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工作,指导农村、社区、学校、企业建立辅助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家庭、个人参加自救互救培训、学习、观摩、演练,努力提高全社会应急救援能力。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应急救援统一的指挥机构,管理协调本级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当地的应急救援行动,指导下级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与管理工作。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吸纳同级军事部门负责人参加。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联络、协调和指挥工作机制。省政府设立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救援总队。
(三)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行动,由事发地政府指挥,本级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遂行现场协调指挥职责,统筹协调指挥本级和下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现场救援和处置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要迅速向同级军事部门、驻地部队通报情况和提出请求,军事部门、驻军部队要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派出民兵预备役部队、驻军部队应急救援力量遂行应急救援任务,应急救援任务由事发地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赋予,具体救援行动由民兵预备役部队、驻军部队负责指挥。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对由各级人民政府直接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其所需的训练、演练、重大装备购置、跨区域执行增援任务等费用,由同级财政保障。对由企业组建的专业救援队执行公共救援任务发生的费用,采取政府补助、社会捐赠等方式解决。对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队伍、志愿者队伍配发基本的医疗设备和救援装备,由同级政府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