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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我省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的意见

  4.协调联动,科学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健全各级各类应急救援力量数据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指挥平台,形成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快速反应、指挥有力的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完善民间大型应急救援设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和运输能力紧急征用和补偿机制,将各类社会资源纳入全省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三)建设目标。到“十二五”末,初步建成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基本覆盖全省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即:建立完善省应急救援总队,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并建成20支以上的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建立完善市、县(市、区)应急救援支队、大队,统筹协调辖区内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并建成一定数量的市、县级专业救援队。普遍建立乡镇(街道)、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辅助应急救援队伍;建成省市县三级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立全社会广泛参加的志愿者队伍。形成全省较为健全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基本满足省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需要。

  二、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加强各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要求,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依托,组建本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级范围内地震、暴雨洪涝、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道路交通事故、建设工程事故、建(构)筑物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群众遇险等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救援队伍做好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质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污染、水上事故、核与辐射事故、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按照上级政府的指令,担负跨地区应急救援增援任务。各设区市要在公安消防支队组建特勤大队,作为本辖区应急救援的攻坚力量;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大队(公安消防大队)按照不低于30人的标准配备人员,大队设置攻坚组、特勤班;未设公安消防现役力量的县(区),按照不低于30人的标准配备人员,通过调剂事业编制或招收合同制消防员的办法,加快组建消防大队,同时承担县(市、区)应急救援大队任务。

  (二)加强基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本地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具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建基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在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方面发挥就地就近应急救援的优势。突发事件发生时,负责组织群众自救互救,迅速脱离危险源,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向导、后勤保障等工作,协助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善后和救济物资发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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