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方铁路上发生事故,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向市地方铁路主管部门报告;市地方铁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地方铁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
一百条规定,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地方铁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
七十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铁路桥梁所在地的有关部门依据《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地方铁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
七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地方铁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
八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