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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地方铁路管理暂行规定

  设置或者拓宽地方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地方铁路与道路交叉处的有人看守平交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铁路平交道口路段标线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警示标志。
  警示灯、安全防护设施由地方铁路营运单位设置、维护;警示标志、铁路平交道口路段标线由铁路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门设置、维护。
  因地方铁路改建使得平交道口移设或者加宽的,建设单位必须将铁路道口设施配套齐全,不得降低原道口等级。
  第二十三条 地方铁路营运单位不得随意拆除地方铁路运输设施、设备;确需拆除的,应当报市地方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地方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
  (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五)击打列车;
  (六)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
  (七)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
  (八)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九)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
  (十)翻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
  (十一)开启、关闭列车中货车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
  (十二)开启列车中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盖、阀及施封状态;
  (十三)松动、解开、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
  (十四)钻车、扒车、跳车;
  (十五)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六)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
  (十七)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由于自然灾害或者事故致使地方铁路运输中断时,市地方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动员铁路沿线单位、居民协助清除路障、修复铁路,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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