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调车、扳道、信号、机车、行车等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地方铁路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地方铁路线路应当设立安全保护区。
地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12米;
(四)其他地区15米。
企业或者单位内部的专用铁路需要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参照《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
十条的规定划定。
第十八条 在地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砂、取土、挖沟;
(三)采空作业;
(四)堆放、悬挂物品;
(五)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地方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六)排污、排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地方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桥长5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桥长1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桥长100米以下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二十条 需跨越、穿越地方铁路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或者在地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涉及地方铁路运输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建设工程项目单位与地方铁路营运单位协商,不得危及铁路运输安全。
实施前款工程的施工单位或者地方铁路营运单位应当报市地方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拓宽地方铁路道口、人行过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