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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地方铁路管理暂行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修改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现发布《锦州市地方铁路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文权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锦州市地方铁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铁路管理,促进和保证地方铁路建设,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和保障地方铁路运营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辽宁省地方铁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以及铁路专用线(以下统称地方铁路)的建设、运营及安全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部门是我市地方铁路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方铁路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方铁路的发展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五条 已经取得使用权的铁路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侵占地方铁路建设用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占、赔偿损失。
  第六条 全长20公里以下的地方铁路新建、扩建、大中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市地方铁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未经检查验收或者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地方铁路,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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