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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水库管理办法(2012修正)


  (二)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水库的管理范围为坝端外延10至30米、下游坝基外延50至100米、校核洪水位以上外延10至15米、输配水渠道外延1至3米;

  (三)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水库管理范围的划定,涉及其他市、州、地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章 经营

  第十三条 水库工程投资者和水库工程产权单位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支持合理利用水库的水利资源、设施设备和技术等优势,采取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有规划地开展综合经营。

  综合经营规划由水库管理单位编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综合经营规划必须包含环境保护的内容,明确不适宜经营的范围以及项目,并且由水库管理单位告知提出综合经营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综合经营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影响水库安全;

  (二)不妨碍水库正常运行;

  (三)不污染水体;

  (四)不破坏环境。

  第十五条 综合经营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地质灾害评价制度和水资源论证制度,符合水土保持方案。

  综合经营的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六条 水库工程投资者和水库工程产权单位可以根据水库工程的实际情况,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管理责任制。

  实行承包经营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合同应当载明经营的项目、期限,承包当事人的管理责任,并对工程安全、维护、养护、水量、水质、效益、综合经营、险情报告、奖惩办法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首先满足生活用水,兼顾灌溉、工业和其他用水。

  需要水库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水库管理单位订立供用水合同,设置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按时缴纳水费。

第五章 保护

  第十八条 水库保护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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