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水库管理办法
(2004年8月31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库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水库的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库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确保质量、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库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库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库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水库建设必须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符合流域、区域规划。
第六条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水库,实行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
公益型水库建设的资金,主要从政府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以及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中安排。
各级人民政府对其他投资者,应当在建设、经营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七条 水库建设应当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工程建设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管理设施。
水库工程开工后,投资者应当组建水库管理单位或者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大坝验收和蓄水验收。
第八条 新建水库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验收规程进行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进行蓄水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