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于5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连同电子文档(按《考核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告的内容及顺序制作)报省司法厅,并将本行政区域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抄送当地律师协会。
(六)省司法厅于5月30日前完成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情况汇总,并将年度检查考核结果予以公告。同时,将检查考核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告司法部。
三、注意事项
(一)律师事务所应全面总结2011年年度工作,认真撰写检查考核情况报告。
(二)年度审计报告应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应体现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培训和社会保障基金的提取比例和数额。
(三)应规范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年度检查考核应提交由律师事务所统一为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和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名册。
(四)对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且限期整改未达标的应予注销。
(五)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律师事务所不能正常运转的应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予以年度检查考核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总结前两年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坚持依法行政、高效便民的原则,监督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及时、有序开展年度检查考核。
(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
律师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中的具体要求审查考核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认真提出考核意见,及时上报考核情况。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年度检查考核为契机,掌握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详细情况,通过分析研究,找出差距和问题,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通过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积极引导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遵守
宪法和法律,加强自律管理,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并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严禁挂名律师,规范律师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