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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闽司〔2012〕54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下称《考核办法》)的规定,现将我省开展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根据《考核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并总结前两年年度检查考核经验,结合今年我省律师工作实际,2011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至2012年5月底结束。

  二、工作流程

  (一)各律师事务所于3月30日前根据《考核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完成对本所执业、管理情况的总结,并按《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的相关材料。同时将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报所在地设区市律师协会进行审查。

  市直律师事务所于3月30日前直接向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检查考核材料。同时将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报所在地市律师协会进行审查。

  省直律师事务所于3月30日前直接向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报送检查考核材料。同时将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报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进行审查。

  (二)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于4月20日前完成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上报的材料,一并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三)各设区的市律师协会于4月20日前将律师(含公职、公司、法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定结果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于4月20日前将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含公职、公司、法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定结果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备案。

  (四)各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厅律管处于5月15日前完成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的审查以及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的备案审查。同时,完成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等次评定、公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盖章和律师(含公职、公司、法援律师)年度考核备案盖章工作(同时注明检查考核年份和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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