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下达年度综合整治任务书。
  2012年3月10日前,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办向各区县政府明确下达2012年综合整治任务书。以后每年年底前,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办向各区县政府明确下一年度综合整治任务。各区县政府按照年度综合整治任务的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报市政府批准。
  (四)确定综合整治设计施工图。
  被确定为当年整治的老旧小区,各区县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应当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定。
  (五)实施综合整治。
  各区县政府按照既定的建设程序组织施工,并做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管工作。
  中直管理局、国管局、驻京部队参照上述程序组织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依据整治内容,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分别利用财政投资、售房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个人公积金、责任企业资金和社会投资。
  1.房屋建筑抗震加固、节能改造、供热计量与温控改造、通燃气和通暖气、配电设施改造、补建信报箱、供热管网等改造项目,按本市既定的补助标准延续执行相关政策。无障碍设施改造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环境整治、绿化、道路、照明设施、空调规整等改造费用,按照现行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区县负责。
  2.房屋建筑本体的水、电、气、热、通信、防水等附属设施设备改造费用,可以按规定使用房改售房款、专项维修资金和个人公积金。
  3.小区公共部分内的水、电、气、热、通信等线路、管网和设备改造费用,由相关专业公司承担,市区两级予以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4.小区雨水收集系统应用改造、消防设施改造、补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安防系统改造费用,可以按规定使用房改售房款、专项维修资金。
  5.普通地下室改造、增设电梯、太阳能技术应用、屋顶绿化等项目所需费用,可采取单位投入、社会募集、合同能源管理、业主自筹等方式解决。
  (二)政策保障。
  1.拓展资金筹措渠道。各区县政府要积极探索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综合整治的途径,探索利用增层、增建商业设施、增建保障性住房等途径融资的政策措施。
  2.加快行政审批事项。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在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办理时间。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