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需要前置审批的,前置审批部门(窗口)应出具《前置办理承诺书》,后置审批部门(窗口)凭《承诺书》进入办理程序。对各行政审批部门争议较大、一时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联审会议应当进行协调,必要时可报州人民政府决定。
㈡ 实行统一受理服务和一次性告知制。已建立行政服务中心的博乐市,要设立专门受理窗口,统一受理纳入自治州建设和招商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范围的项目申报资料;未建立行政服务中心的各县、口岸,要指定具体负责的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专门受理窗口和牵头部门即时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资料,并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办事流程方面的咨询和便捷服务。
㈢ 实行代办制和跟踪催办制。对纳入“绿色通道”范围的项目,专门受理窗口或牵头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申报资料送至涉及项目建设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接到申报资料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办理意见,并提供代为办理相关行政审批的服务。对上报自治区审批的项目,只要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有关审批部门要先行做出办理承诺,同时安排专人负责跟踪催办并落实到底。
六、办事流程
㈠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流程。
实行审批制项目,将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研报告合并为一道程序,只审批可研报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受理申报资料后,组织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进行联审,联审通过即进入并联审批环节,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项目前置审批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批复,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各前置审批部门出具的同意项目实施的批复,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可研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批复。
实行核准制项目。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受理申报资料后,组织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进行联审,通过后即进入并联审批环节。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项目前置审批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批复,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各前置审批部门出具的同意项目实施的批复,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准(上报)文件。
实行备案制项目。备案类项目相关建设条件为后置审批,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资料后,进行项目备案条件审查,对申报资料齐全并符合备案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证,并同时将备案证分别抄送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项目备案后置管理部门,进入并联审批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