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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一)车辆通过桥涵不遵守限重、限高、限宽和限速规定的;
  (二)装载超重物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通过桥涵,不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按照规定的时间、速度通过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照明设施的;
  (四)擅自在照明设施的地下管线上方施工的;
  (五)擅自在照明设施上外接电源的;
  (六)擅自利用照明设施架设通讯、广播及其他电器设备和设置广告的;
  (七)擅自在排水设施上接设管道、挖掘排水设施的。

第七章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

  第三十八条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无营业执照在街道上从事经营活动的,或有营业执照超出核准的经营地点在街道上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公安交通管理方面

  第三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步道上停放或者在停车泊位外停放的,予以口头警告,责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将车辆拖至指定地点保管,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市综合执法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综合执法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妨碍市综合执法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市综合执法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市综合执法局和市监察局按照管理权限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列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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