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八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八条规定,市综合执法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综合执法局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十条 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责成市综合执法局依法组织强制拆迁。
第三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第十一条 依据《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
二十九条规定,违反“门前三包”有关规定的,按照《锦州市门前三包处罚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