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按照京办发[2011]26号文件要求,结合本社区实际,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站设置,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体组织作用。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按照法律规定做好推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提名候选人、召开换届选举大会等工作。各区县要根据实际,积极扩大基层民主,进一步提高全体有选举权居民选举和每户派代表选举的比例;整建制农转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采取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选举的方式进行选举。
1.参加选举的范围。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除以下两类暂不参加选举外,其他社区居民委员会均应参加全市统一换届选举:一是因拆迁无法组织换届选举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二是2011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并已进行选举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于拟不参加本届换届选举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居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北京市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选民资格的确定。具有选民资格,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一致的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选举;具有选民资格,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可参加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探索社区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方式方法,保障其民主政治权利。已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登记参加选举的人员,不得再参加其他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3.候选人的提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应当多于应选名额1至2人。提倡居民将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年富力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较高文化水平和较强工作能力的人提名为候选人;支持到社区就业的持证社会工作者、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和退休党员干部、群团组织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社区民警通过民主程序兼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具体条件,可由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
《选举办法》和中办发[2010]27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建议,经居民会议讨论确定后,向社区居民公告。
4.依法投票选举。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召开换届选举大会,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可根据居住状况与便于组织的原则,分设投票站和流动票箱。无论采取哪一种选举方式,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举即有效;正式候选人获得过半数的参选票数,方可当选;当选人数不足5人,不能组成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应当在10日内就5.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交接。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产生后,应及时做好新旧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工作交接,并召开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会议和居民会议,推选产生各下属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健全和工作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