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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第八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8月至9月)。选举结束后,市、区县依法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认真做好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数据汇总和分析总结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于2012年9月10日前,向北京市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报送选举工作总结。
  二、严格依法进行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选举办法》及市政府有关规定有序开展。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京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社区规模原则上在1000户至3000户。加快新建住宅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拆迁新建小区、流动人口聚集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新建住宅区居民开始入住时,应及时申请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入住居民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城乡结合部地区要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及时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农村拆迁新建小区也要及时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社区化管理。流动人口聚集区域,规模较大的应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规模较小的应成立居民小组,纳入相邻社区管理。
  按照有利于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有利于居民自治的原则,各区县可在选举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社区规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调整,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地区办事处)提出,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成。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共5至9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人数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地区办事处)提出,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多民族居住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口较少民族的成员。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可交叉任职。
  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社会福利、综合治理、人民调解、公共卫生、人口计生、文化共建等6个下属委员会。各委员会由3至9人组成,主任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副主任由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兼任,并配备若干兼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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