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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4.5 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启动州级应急预案后,在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现场指挥部负责调用和指挥协调各应急小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各应急小组应积极开展工作,各成员单位迅速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4.6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
  由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撰写新闻统发稿,经现场指挥审阅,报州气象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及时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政府宣传、广电等部门所属的新闻媒体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准确刊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灾害防御指南信息(附表4)。
  4.7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级(I级)、重大级(II)气象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专家组研究提出报告,报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决策,在报经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Ⅲ、IV级气象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专家组研究提出报告,报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5.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灾害应急期间,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人员保持全天候联络状态;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保障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气象灾害监测预测应急办公室和现场指挥部之间通讯畅通。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加强防御暴雨、暴雪、寒潮、高温、冰雹,大风等防护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州气象灾害各应急小组应当随时做好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保证按照相应的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进一步强化以医疗、消防、公安、民防队伍等救援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加强对各联动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
  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实施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转化,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
  5.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州政府下达指令,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政府指令,向各自系统进行部署落实,动员灾区各行各业和所有群众,号召其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动员灾区外社会各方力量对灾区支援。建立保障措施,确保社会力量的有效动员。
  5.4 技术储备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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