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预警支持系统
充分利用比较完善的区、州、县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业务体系,开展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
为有效地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气象灾害应急综合指挥系统,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快速通信系统,保证信息传递的时效性。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将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级(Ⅳ级)、较大级 (Ⅲ级)、重大级(II级)、特别重大级(I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Ⅳ级预警标准是:在自治州区域内,州气象局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达到或可能达到一般级标准,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2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2级,对社会、经济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明显影响。灾情判定指标达到如下状况之一:死亡5人以下;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Ⅲ级预警标准是:在自治州区域内,州气象局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达到或可能达到较大标准,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3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3级,对社会、经济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灾情判定指标达到如下状况之一: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II级预警标准是:在自治州区域内,州气象局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达到或可能达到重大标准,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4级,对社会、经济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灾情判定指标达到如下状况之一: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关闭12小时以上。
I级预警标准是:在自治州区域内,州气象局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达到或可能达到特别重大标准,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5级,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灾情判定指标达到如下状况之一:死亡30人以上;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I、II级预警由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根据气象灾害预测结果、发生实况和灾情报告,报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并由其发布;Ⅲ、IV级预警由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研究,报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同意后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