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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关于命名法治南京示范单位的决定

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关于命名法治南京示范单位的决定
(宁治[2012]3号)


各依法治区(县)领导小组,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2010年以来,全市各级组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市委关于依法治市、加快推进法治南京建设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创新工作举措,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在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依法维权、公正司法、依法治企等方面积极探索实践,有力推动了法治南京建设的整体发展进步,涌现出引领法治实践的各行业示范单位。按照《法治南京示范单位选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单位申报、选树培育、绩效考核、网上公示等程序通过,决定命名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等10家单位为“法治南京示范单位”。
  希望被命名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勇于开拓创新,在推进实施法治建设工程中充分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全市各级组织要以示范单位为榜样,在推进实施法治建设工程中不断强化组织领导,不断加大结合本单位实际创造性开展法治工作的力度,扎实推进实施法治建设工程取得实效,为实现我市“三争一创”目标提供良好的法治支撑和保障。
  附件:法治南京示范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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