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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直接借款或转贷的项目,由财政部门偿还;财政部门出具承诺或担保的项目,由最终债务人负责直接向借款人偿还。
  第三十四条 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还款计划,提前1个月将还款资金存入政府性债务专用账户,用于偿还到期债务。最终债务人的还款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对其主管部门或下级财政部门实行扣减税收返还、转移支付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等办法筹集资金,代其偿还债务。
  第三十五条 经本级政府批准,最终债务人需用财政资金偿还政府性债务的,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本单位预算,财政部门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及时向其“债务专用帐户”拨付资金。
  第三十六条 对实行重组、改组,以及破产或经营范围变更、贷款地点变更的贷款项目,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推托或逃避偿还债务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经本级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章 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和预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当地财力状况,设定政府性债务预警管理监测指标,主要包括负债率(当年政府性债务余额/当年地区生产总值,安全线为10%)、债务率(当年政府性债务余额/当年可支配财力,警戒线为100%)、偿债率(当年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额/当年可支配财力,警戒线为15%),用于考核和衡量债务风险度,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进行科学、合理、有效的防范和风险控制。
  第三十九条 政府性债务监测指标按年考核,债务监测指标中有任何一项指标达到或超出警戒线的,不得新增政府性债务。
  第四十条 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偿债准备金专户”, 单独核算和管理,用于支付或垫付必须由财政负责偿还的本级政府性债务。每年筹措偿债准备金的数额一般为年初政府性债务余额的3%-8%,有条件的县、市可适当提高提取比例,最高以需由财政负责偿还的政府性债务余额为限。
  第四十一条 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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