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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下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具体包括举借、偿还政府性债务计划和债务余额变动情况,按举债债务主体反映举借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情况,按项目类型反映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
  第七条 政府性债务项目的资金来源必须报经财政部门审核,由投资审批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举债部门、单位将批准立项项目的债务编入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在报送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时,随同报送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及有关资料。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和编制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经批准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在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由财政部门分解、下达有关部门、单位。
  第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准后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需要调增或调减,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二条 需要上级政府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转贷、承诺的政府性债务,必须报上级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审批。审批时,应当出具本级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作出的还款承诺文件。

第三章 政府性债务的责任主体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为政府性债务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债务责任主体)。债务责任主体按照经批准下达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在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借款合同副本送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债务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单位财务报告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债务责任主体应当在政府性债务项目完成决算后3个月内,向本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计机关提交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竣工报告。审计机关接到竣工报告后,应对政府性债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待审计结束后,报送本级财政部门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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