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1]8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州直各单位:
《自治州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自治州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规范自治州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国家机关、党政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的行为,切实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财政部《地方政府外债指标监测暂行办法》(财金〔2008〕17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04〕3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外债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6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举借或提供担保(指依照《
担保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提供的担保)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主要包括由政府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并出具承诺书承担偿债责任的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上级专项借款、国内金融机构贷款以及其他需由政府偿还、兑付或管理的债务。
第三条 自治州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举借、使用、偿还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及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州人民政府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审批
第五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按照“收支平衡,讲求效益,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总体要求,坚持“谁用款、谁还款、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财政状况和偿债能力,编制本地区的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