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党委)工作议程,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单位)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2)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3)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好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关心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的使用、培训和交流,为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37、建立健全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机关党委(总支、支部)要切实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分解任务、细化分工、明确职责,确保任务落实。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要统筹安排机关党建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党建工作考核和评价体系,做到与经济、业务工作一并检查、考核、总结,并把机关党建工作情况纳入每年报上级党委的工作报告中,将履行抓机关党建工作职责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述职述廉和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机关党委(总支、支部)要切实负起对本部门(单位)和直属单位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级组织部门、机关工委要对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市委市级机关工委每两年组织一次市级机关党建工作标准化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
38、完善市、区(县)机关工委工作指导关系和机关基层党组织隶属关系。加强上级机关工委对下级机关工委的指导,对“先锋工程”、群众评议机关、创先争优、“融入基层、永葆先进”等活动,实行上下联动,凝聚合力,真正形成全市机关党的工作齐部署、同要求、共前进的工作机制。市、区(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基层党组织,统一由各级机关工委管理;党的关系在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附则
39、本实施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委市级机关工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