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建立健全机关党建工作领导机制。各级党委要把机关党的建设摆上重要位置,纳入党建工作整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分管领导负责、机关工委牵头抓总的机关党建工作领导机制。市、区(县)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机关党的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加强各级机关工委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工委委员制度。加强机关工委与部门(单位)党组(党委)的联系和沟通。机关纪工委作为各级纪委的派出机构,在各级纪委和机关工委的双重领导下,领导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35、加强机关工委对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领导。机关工委是本级机关党的建设的领导机构,必须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全面履行以下职责:
(1)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含直属单位党组织,下同)党建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提出
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2)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求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
(3)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负责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及机关纪委负责人的考核、任免、培训工作。
(4)配合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抓好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了解和掌握情况,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
(5)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按照规定范围审理党员及党组织违反党纪的案件,批准相关处理决定。
(6)了解和掌握所属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7)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情况,以及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将督查情况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8)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9)履行同级党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36、加强党组(党委)对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指导。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要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主要方法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