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配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机关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应由本部门(单位)党员负责人兼任。机关党委(总支)专职副书记按本部门(单位)内设机构正职干部配备,采取竞争上岗、公推直选等竞争性选拔方式产生,年龄应能任满一届。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须事先同上级机关工委协商,并由上级机关工委和本部门(单位)共同考察;本部门(单位)没有专职副书记合适人选的,可由上级机关工委协助推荐。书记、副书记任期内职务变动,须事先报经上级机关工委批准,出缺的应在一个月内增补。
4、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设立机关党委的部门(单位),一般应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纪委”),受同级机关党委和上级机关纪工委双重领导。机关纪委书记由机关党委副书记或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不设机关纪委的部门(单位),应在机关党委中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5、保证机关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机关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部门(单位)行政经费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如有特殊工作需要,可申请专项经费。部门(单位)安排培训经费预算时,应统筹安排党员教育培训经费。
二、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6、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机关党委(总支、支部)要把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工作纳入机关党建工作整体规划,建立创先争优机制、奖惩激励机制、成果转化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切实打造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干部队伍。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与经常受教育制度,集体组织学习每月不少于两次,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发挥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示范带动作用,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发挥市级机关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利用各类公共教育资源,丰富教育内容,增强教育实效。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大力开展网上教育和学习,拓宽党员接受教育培训的渠道。建立党员参加教育培训档案,对党员参加教育培训情况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党员干部提拔任用的条件之一。
7、深入开展“三争一创”实践活动。紧扣创先争优总体要求,围绕争当江苏科学发展、改革创新、和谐稳定“首位市”,创建江苏党的建设“先进市”的目标任务,以“先锋工程”为平台,科学设计、合理安排、深入推进机关基层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大力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适时开展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引导和激励机关广大党员干部在办好青奥盛会、创成率先大业、建设人文绿都的进程中创先进、争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