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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印发《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印发《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委发〔2012〕25号)


各区县委,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党委、党组,市各直属单位党委:

  现将《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
2012年2月24日

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
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修订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8 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发〔2011〕6号),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不断提高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现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机关基层党组织设置

  1、规范机关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党员 100 人以上的,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设立机关党委。党员 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总支”)。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设立机关党总支。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2、做好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市级机关党委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委每届任期3年;机关党总支每届任期3年;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机关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党员超过500人的,可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党员超过300人且所辖党组织驻地比较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机关党的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机关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必须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机关基层党组织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延期换届选举的,须经上级机关工委审批,提前或延迟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及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选举前须经本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和上级机关工委审查同意;选举结果报上级机关工委批准,委员及委员分工情况报上级机关工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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