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不准擅自设立或增加审批门槛。对目前保留的三项报省审批市级初审事项,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对其他已经下放县(市)的事项,市本级不得再实施审批、核准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企业设置任何审批障碍。
(七)不准超越权限违反程序执法。1、实施企业负担监管工作要严格按照市政府规章《
石家庄市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不得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和期限实施企业负担监管;2、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政令明确规定,及市政府规章《
石家庄市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的例外情况以外,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
(八)不准歧视外来投资者。1、不准通过行政干预或巧立名目,在评优评先、产品鉴(认、评)定、技术等级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本应与本地企业同等对待而直接或变相歧视外来投资企业;2、不准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的检查,或有法定而未经批准私自进行检查以及参观、评比、达标等活动;3、不准向外来投资企业集资、摊派和强行安排人员。
(九)不准借联系管理企业改制之机,或在项目资金安排、行政审批、公共物品采购等过程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为个人或其他关系人谋取私利。
(十)不准利用本人及其亲属的婚丧嫁娶、升迁、乔迁、生日、升学等婚丧或喜庆事宜借机敛财,违规动用公车参与办理婚庆事宜,办理丧事违规使用公车,或用公款、公物违规办理婚丧或喜庆事宜。
二、责任追究
实施责任追究,局党组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对违反“十个不准”的工作人员,应查明事实,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口头提示、批评、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离岗培训(参加由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安排的学习培训)等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领导班子成员与调研员的处理上报有关部门批准。
对违反“十个不准”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局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组织监察室、办公室、人事处、直属单位党委等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局党组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1、个人第一次违反“十个不准”的,给予诫勉谈话;第二次违反的,给予全局通报批评,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三次(含)以上违反规定者,给予责令离岗培训,同时对处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对于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不论第几次均依规依纪顶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