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一)粉煤灰、煤矸石、尾矿、赤泥等工业固体废物;

  (二)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废物、林业废弃物、废农用薄膜等农业固体废物;

  (三)废弃机电设备、电子电器产品、铅酸电池等;

  (四)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其他可开发利用的固体垃圾。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规划,鼓励秸秆还田,有序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沼气、燃料乙醇、发电、加工、糖化饲料、食用菌等产业,发展农业循环经济。

  从事前款规定产业的企业所建的秸秆储存基地,可以纳入农业用地管理。

  第四十四条 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指导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沼气、制造有机复合肥等技术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垃圾综合利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垃圾综合利用水平。

  第四十六条 省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规定对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和产品进行认定,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

  第四十七条 对经认定的煤矸石、煤泥、垃圾、秸秆等低热值并网发电项目,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确定其上网电价;电网企业应当与其签订并网协议,提供上网服务,全额收购上网电量。

  第四十八条 对生产或者使用列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等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企业,税务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

  第四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信贷投入,提供担保、保险等金融服务。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第四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环境保护目标,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体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