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煤矿安全避险系统建设情况。
(三)持证改造建设矿井
对照上述两类矿井检查内容进行,并同时检查:
1.相关证照、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证件过期组织生产现象。
2.生产、建设是否相互影响。
3.是否在相互独立的生产、建设系统分别配齐“六长”。
4.是否在改造建设区域组织生产。
(四)未开工建设矿井
改造建设项目开工手续办理情况,已批复开工未实际开工建设原因。
(五)其它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主体企业已接管、原煤矿企业仍继续组织生产建设现象,被整合煤矿是否阻挠主体企业实质接管。
2.地方主体企业是否存在公职人员任职以及主体企业人员在煤矿任职情况。
3.新组建企业机构人员、制度建立情况,是否存在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在矿井兼职现象。
4.存在遗留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主体及煤矿企业要站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和讲政治高度,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复杂性、长期性,开展集中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此次专项行动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各督查组要在认真督查检查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全市整合重组煤矿情况。
(二)周密部署、全面排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资委要立即成立领导机构,制定方案,明确专项行动的时间、范围、方式和检查内容,每半个月对所属煤矿检查一次,督促企业认真自查自改,做到瓦斯治理到位、水患防治到位、重大隐患排查到位、职工培训自主保安到位、管理监管到位。市级督查组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所检查煤矿实际情况,进一步详细制定各组督查检查方案,明确分工和侧重点、协同配合。既要深入井下各系统、各环节排查现场隐患,又要排查地面系统及制度上的缺陷和管理上的漏洞。每月对督查区域煤矿督查检查一次,真正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空隙死角,不留后患。注重对“六大员”、“五人小组”、“挂牌责任制”等落实情况进行规范治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下级部门或煤矿企业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落实跟踪整改;需要市级部门解决的,及时研究意见加以解决;需要市政府研究解决的,及时上报市政府。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停产停工整顿,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