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群众以及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实施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四、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九、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主持。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自治州党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决定和部署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通过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财政预、决算报告;
(四)通报重大事件和全州经济社会形势;
(五)讨论通过需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