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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森林防火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森林防火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枣政发[2011]6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能力建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的意见》(鲁政发〔2011〕27号)要求,现就加强全市森林防火能力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要把宣传教育作为森林防火的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森林防火教育进学校、进村镇、进机关、进军营活动,切实加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力度。在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等重点防火时段,新闻宣传部门要提前组织各类媒体,在黄金时段不间断地对森林防火通告、禁火令和相关法律法规、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常识、典型案例等内容进行宣传。森林防火紧要期,要适时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和橙色、红色火险警报。按照宣传教育体系建设标准,加密进山路口、村镇驻地、林区道路两侧、墓地等重点部位森林防火固定标牌的设置,增加宣传标语张贴粉刷数量,制作悬挂森林火险等级标识旗帜,建立健全重点林区全覆盖的宣传教育、预警体系。

  二、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森林防火责任制的“五条标准”,强化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营林单位的森林防火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要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要把林区内军事设施和其他重要目标防火纳入森林防火整体规划,加强与当地驻军沟通、协调,积极争取部队支持,共同落实防火责任。森林防火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市财政对部分防火任务重的区(市)长远防火能力建设给予适当补助。防火期内,各级政府都要发布禁火令,对野外吸烟、违规用火者坚决执行“四个一律”(对在林区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者,非公职人员一律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或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在场不加制止的领导一律撤职;野外用火引发森林起火的,无论成灾与否,一律严厉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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