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实施意见
(枣政发[2011]6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农村信用社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上级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经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区(市)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改革全面完成,深化股权改革取得积极成效,银行化改革顺利推进。全市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稳步健康发展,主要经营指标显著改善,经营管理机制逐步转换,金融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已发展成为全市资产规模最大、资金实力最强、服务范围最广、人员网点最多的地方金融机构。但我市农村信用社发展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产权制度改革没有完全到位,管理体制仍需进一步理顺等。
当前,县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级政府对金融的重视程度和管理能力不断提高,进一步深化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具有较好的基础和良好的条件。解决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向现代银行转变,已经成为当前我市地方金融业发展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二、指导思想、改革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按照上级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总体要求,围绕科学发展主题,把握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主线,进一步落实上级关于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农村金融的有关精神,深化产权改革,明确管理责任,健全法人治理,强化机制建设,进一步巩固农村金融主力军地位,推进幸福枣庄建设。
(二)改革原则。一是坚持服务“三农”的发展方向。二是保持区(市)法人地位稳定。三是按照股份制方向,实施分类指导,稳妥有序推进改革工作。四是坚持完善法人治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五是坚持理顺管理体制,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