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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2年度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2年度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通知
(枣政发[2012]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切实做好今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市政府确定2012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为: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含非法生产经营事故)的发生,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33以内,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控制在1.80以内,地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18以内,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099以内,石膏矿山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98以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下降2%;枣矿集团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057以内。

  安全生产事关幸福新枣庄建设,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按照省政府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强化安全目标责任管理,完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年终,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枣矿集团及市直有关部门、企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未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合格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区(市)、部门、乡镇(街道)、企业;

  二、突破矿山百万吨死亡率控制指标或发生一起(含一起)以上死亡3人(含3人)以上责任事故之一的矿山行业管理部门、乡镇(街道)、矿山企业;

  三、地面企业发生累计死亡2人(含2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乡镇(街道)、市直企业主管部门;

  四、发生死亡1人(含1人)以上责任事故的地面企业及事业单位;

  五、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未按事故报告程序上报事故的部门单位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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