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禁止擅自将餐厨垃圾提供给餐厨垃圾专业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和处置;
(七)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动物或提供给市民;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从事餐厨垃圾专业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在收集点配置符合标准、统一标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
(二)按照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保证日产日清;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送至指定的餐厨垃圾处理单位;
(四)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后,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周边环境的卫生整洁;
(五)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应当统一标识,并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六)建立台帐,每日记录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上报;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餐厨垃圾专业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
(三)按照要求设置餐厨垃圾计量、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四)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环保、建设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做好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管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餐饮消费和食品生产流通环节。
越城区城市管理局和各相关开发区(新区)具体负责督促落实,做好本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等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通用信息平台,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有关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