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
(三)负责制定县乡公路渡口、渡口渡船的规划与改造计划。
(四)负责水路营业性运输船舶的资质审核、许可,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五)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工作。
(六)参加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的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
(七)负责渡口设置、撤销的审核工作并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已批准的渡口核发《港口(水域、滩地)岸线使用证》。
第十条 区县(市)海事管理机构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监督管理和船舶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向区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水上交通安全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对乡镇运输船舶、船员核发《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船员证书》,并实施现场安全监督。
(四)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签单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五)参加水上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区县(市)渔业管理机构管理职责:
(一)负责乡镇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渔业船舶、船员核发《内河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并实施现场安全监督。
(三)负责渔业船舶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水上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与指导协调。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 乡镇船舶管理
第十四条 船舶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持有《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配备规定的消防、救生和其它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具。
(二)按规定配灯光、声响信号等设备,并按规定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