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财政、税务、工商、公安、国土资源、房地产、文化、住建、规划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能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征 收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3%;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服务性收费(含各种广告收费),按收费总金额的1%计征。
(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产生的收入,按50%-70%计征。
(三)对无法退还消费者的预付费、押金、保证金按50%计征。
(四)向社会征收。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1%计征。其征收范围是:旅店业、饮食业、休闲娱乐业、烟草、酒类、化妆品行业和通信业等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
(五)对资源性产品等征收。
1.电力按销售电量每千瓦时征收2厘,地方电网按隶属关系由市、县(市、区)价格部门征收。
2.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按取水量每吨0.02元征收,市自来水公司要单独列帐,在次月5日前及时足额缴入市财政“娄底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3.建筑安装工程按建筑面积进行征收,征收标准为砖混结构每平方米4元、钢混结构每平方米5元,由建设单位缴纳。
4. 土地出让(转让)按出让(转让)总额的1%向受让方征收。
5.房产交易按交易总额的0.4%征收,由出让方支付。
6.天燃气价格调节基金按取用量每立方米0.03元征收。
7.煤炭、石油等价格调节基金按照相关规定计征。
(六)同级财政预算安排部分。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方式:
价格调节基金可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委托财政、税务、工商、公安、国土资源、房地产、文化、住建、规划等部门代征。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互相协调。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计提,缴入同级国库;
(二)建筑安装工程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市政务中心设置窗口统一征收;